政策法規
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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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08-07-15]
來源:南京市政府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的人事管理體制,適應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需要,根據《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系指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委托的人才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有關人事事務進行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人事代理服務應做到"規范、周到、優質、高效",并根據人事制度改革進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完善和拓展服務內容。
第四條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受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轄區內的人事代理業務。
第六條人事代理實行工作人員從業資格制度。從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員,應經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由有關部門確認從業資格后,方可從事人事代理工作。
第二章代理對象
第七條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為下列單位或個人辦理人事代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外國企業駐寧代表機構,外地在寧企業及駐寧辦事機構,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律師、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招收的見習(試聘)期內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新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需要代理的在職、在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國家機關試用期內的工作人員;
(六)辭職、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軍人;自謀職業、待業的高校、中專校畢業生;
(七)其他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人事代理對象,可實行單位代理,也可實行個人代理。單位代理可實行全員代理,也可實行部分代理。
第三章代理內容
第九條人事代理內容包括管理項目代理和服務項目代理。
第十條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為代理單位和個人辦理下列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管理項目的人事代理。
(一)保管代理人員人事檔案及人事關系,負責工齡計算,核準并記載檔案工資,出具以檔案為依據的證明材料等;
(二)辦理代理人員出國、出境政審的初審及邊境通行證等手續;
(三)辦理代理人員初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認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和評審;
(四)負責高校中專校畢業生試聘期管理和轉正定級;
(五)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試用期管理;
(六)為代理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聘用合同鑒證;
(七)負責代理單位和個人人事爭議協調;
(八)代辦代理人員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九)協助辦理代理人員的退休手續;
(十)辦理代理人員的戶籍糧油關系掛靠;
(十一)辦理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代理人員的家屬戶口"農轉非";
(十二)承辦代理人員有關獎項評比的申報;
(十三)代辦代理人員傷病殘鑒定的申報工作;
(十四)接轉和管理代理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共青團員、工會會員關系。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下列社會化服務項目的人事代理。
(一)代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引進、推薦和招聘服務;
(二)提供人才借用服務;
(三)提供項目建設人才配套服務;
(四)提供高層次人才的擔保代理業務;
(五)提供人才培訓、人才測評等服務;
(六)提供人才資源配置策劃,薪資水平調查等人事顧問服務;
(七)提供人才信息服務;
(八)協助推薦尚未落實單位的代理人員就業;
(九)組織代理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十)用人單位和個人要求代理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二條人事代理內容由代理對象與人才服務機構簽約確定。服務項目的代理,應由代理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并辦理委托代理手續。
第四章代理程序
第十三條單位辦理人事代理手續,應向人才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事代理登記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復印件;
(三)代理人員名單;
(四)其它有關材料。國家機關為試用期的工作人員辦理人事代理應提供錄取通知書。
第十四條個人辦理人事代理,應向人才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辭職、辭退、解聘人員應提交辭職、辭退、解聘等證明材料;
(二)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應提交與原單位脫離關系或待業的材料;
(三)從事私營、個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
(四)試聘期畢業生,應提交就業協議書、試聘合同書、派遣證和單位介紹信等材料;
(五)普通院校自謀職業畢業生,應提交市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同意其自謀職業、保留派遣資格的材料。地方院校自謀職業畢業生,應提交畢業證、戶口本和存檔申請等材料;
(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軍人,應提交有關部門審批的自主擇業材料;
(七)應聘到外地工作的,應提交聘用單位證明材料和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應在核準人事代理的有關材料后,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并與代理單位或代理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發給人事代理證。
第十六條人事代理實行驗證制度。各代理單位、代理個人應在與人才服務機構建立人事代理關系的次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到人才服務機構進行驗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人事代理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及省市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事局提供)